今后交警這類執法操作將被認定為違法
來源:本站 發布時間:2021-04-12 22:15:00 閱讀:335在一些城市的路邊??吹铰房谟惺忻衽e著交通安全的宣傳牌或因輕微違章而被罰站的情況。多因駕駛電動車不按規定車道行駛,違規載人、載物,行人不走過街設施,翻越護欄,闖紅燈等輕微違法行為而受罰。針對這類輕微的違法行為,交警部門一改“扣車罰款”的處罰方式,而是采用了“罰站”這種“體驗式”、“人性化”、“宣教類”又兼有輕微限制人身自由和一定聲譽罰性質的處罰模式??此旗`活變通,但究竟是否合法合規呢?
要說明這一問題得從行政處罰的基本原則和新《行政處罰法》中對處罰種類的設定談起。
行政處罰的基本原則之一是處罰法定原則。簡言之就是行政處罰的種類必須由法律和行政法規預先設定好,不能隨意“發明創造”出新的處罰種類。理論上說就是行政處罰應依法設定、依法實施。
新修訂的《行政處罰法》第9條對行政處罰的種類做出了明確規定:
(一)警告、通報批評;??申誡罰
(二)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財產罰
(三)暫扣許可證件、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許可證件;??資格罰
(四)責令關閉、責令停產停業、限制開展生產經營活動、限制從業;??行為罰
(五)行政拘留;??人身罰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其他罰
五種常規性處罰:
(一)申誡罰也叫精神罰、聲譽罰。簡言之就是對違法相對人的物質沒有影響,是對違法相對人違法行為的告知和告誡性的批評,只對其精神和聲譽有影響。比如警告、通報批評。
(二)財產罰是通過剝奪違法相對人的財產權來達到懲罰的目的。比如罰款,沒收財物,使其相應數額的財產權被剝奪。
(三)資格罰是通過限制或剝奪當事人的某種資格,作為對其懲罰的手段。企業法人登記取得營業執照,教師有教師資格才能從教,律師有執業資格才能從事律師業務,開車要有駕駛執照才有資格上路,建筑企業要承擔項目,需要有相應等級資質等等。有了相應資格才可以從事相應行為,被取消或限制相應的資格即是取消或限制了相應的行為,這種懲罰就叫做資格罰。
(四)行為罰是直接限制違法相對人的行為,通過對相對人不利的作為或不作為來達到懲罰目的。比如責令關閉企業,責令停業,限制從業等。
(五)人身罰是對違法的當事人通過限制人身自由,讓其承受不利后果的處罰。人身罰也叫自由罰,人身自由權短期內被限制或剝奪,典型的就是行政拘留。
如果概括的對上述處罰的程度進行一個排序(這種排序不絕對,要個案具體分析),從輕到重即為第九條規定的順序:
申誡罰??財產罰??資格罰??行為罰??人身罰
另外本條修改的亮點還體現在增加了通報批評、降低資質等級、責令關閉、限制開展生產經營活動、限制從業等新的處罰種類。
一種其他處罰:
“5+1”中“1”的意義體現了原則性與靈活性相結合。一是原則上只限于五種處罰手段,即是說這五種處罰手段夠用了,不要在五種以外擅自“搞發明創造”;二是確需有其他處罰手段時,必須有法律和行政法規的依據,必須有法律和行政法規來進行“發明創造”。
進一步講,從我國的法律位階上看,只有法律才能設定所有行政處罰的種類,包括限制人身自由的處罰;而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無權設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處罰種類。本文開頭的案例中“被罰站”的處罰,依照行政處罰法定原則再結合《行政處罰法》第九條的規定,顯然是一種“發明創造”,即“5+1”中的“1”,甚至帶有一定限制人身自由的性質,所以“罰站”這類處罰形式必須由法律明文規定,否則都屬于行政機關違法的“發明創造”,從法律性質上會被認定為違法,公民甚至可采用行政救濟途徑維護自身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