瀛如原創—《行政處罰法》有重大修改,事關你我
來源:本站 發布時間:2021-04-04 18:27:00 閱讀:322作為我國行政法領域骨干法律的行政處罰法,時隔25年迎來首次全面修改,意義重大深遠。瀛如律師本期將針對行政處罰主體和實施程序中的重大修改亮點為您詳細解讀,因為行政處罰法既涉及實體內容,又涉及程序內容,其修改在規范行政主體實施行政處罰權的同時,也必然規制行政相對人的行為,事關你我的諸多權益。
“行政處罰”終于有了明確的定義!
行政處罰是指行政機關依法對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以減損權益或者增加義務的方式予以懲戒的行為。一直以來學界和實務界都沒有明確給出同一的行政處罰定義。概念的清晰界定將對行政處罰法起到引領作用,正確理解這個定義也是依法實施處罰的前提。定義中明確了行政處罰的兩種方式:減損權益、增加義務。也就是說,不是“一罰了之”,而是新增了對行政違法者增加義務的手段來衡平單一的處罰手段。
“7+x個領域”終于明確了部分屬于地方立法權范圍的事項
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國家在城市管理,市場監管,生態環境、文化市場,交通運輸,應急管理,農業等領域推行建立綜合行政執法制度,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雖然只有兩行字,但內容極其重要。在7+x領域推行建立綜合行政執法制度,相對集中行政執法權,明確了屬于地方立法的權限范圍。曾幾何時,行政執法部門的執法行為引發了很多的矛盾,同時又發揮著很大的作用,但一直都有一個亟待解決的問題:沒有高位階的立法對其職權加以明確。本條列出的七個方面是舉例,“等”領域意味著還有其他X個領域,這就給我們全國280多個設區的市提供了發揮地方立法權的空間,解決了之前長期想解決又未解決的權限內容界分不清的問題。
重塑了實施行政處罰中的重要角色——“受委托組織”的條件
第21條的受委托的組織,不再限于事業組織,而只要是依法成立并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即可。該條的另一個亮點是工作人員必須取得行政執法資格。熟悉行政法的都了解,受委托的組織在執法過程中,一旦出現問題,是行政法中關于確定行政主體的難點問題。本次修改對我們有效辨析受委托組織和行政主體提供了明確具體的依據。
統一標準,解決“都不管”和“都要管”的問題
很長一段時間以來,出現有的行政違法行為多個行政執法部門爭相進行管理和處罰的現象,而遇到了“燙手的山芋”又會出現各個部門都推卸責任,都不想管的情形。所以在第22條當中,已經規定好了“當地管轄原則”——即行政處罰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的行政機關進行管轄,避免出現“都要管”和“都不管”的情況。
期盼已久的亮點:行政處罰權重心下移
第24條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可以決定將基層管理迫切需要的縣級人民政府部門的行政處罰權交由能夠有效承接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行使,并定期組織評估,決定應當公布。這里的重點實際并不在新出現的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這兩個主體上,而是如何能做好前期和中期工作,真正做到這兩個行政處罰權實施主體能有效承接縣級政府部門交付的工作,真正替縣級政府部門分憂解難。
兩法銜接,行刑移送
行政法和刑法如何銜接?程序怎么走?一直以來都是部分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程序操作上的盲點和誤區。只因原行政處罰法規定的不明確、不具體。本次修改的亮點在于:規定了違法行為涉嫌犯罪的,行政機關應當及時將案件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免予刑事處罰,但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司法機關應當及時將案件移送有關行政機關。如此一來,就解決了兩法銜接、行刑移送、協調配合、信息通報等一系列重要問題。
一事不二罰原則,以法條的形式明確操作細則
第29條明確規定:當事人的同一個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同一個違法行為,違反多個法律規范應當給予罰款處罰的,按照罰款數額高的規定處罰。這一規定明確解決了如何實施“違法行為的不二罰”原則,當出現競合時如何處理,說明行政處罰的“不二罰”,不是參照刑法量刑規則中的“并罰”,也不是“僅一罰”,而是一次行為、數個罰款規定中取最高額的規定標準進行處罰。
未完待續……
關鍵詞: 行政處罰法